24.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1)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论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的多少,都应当保证其至少有1名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2)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到境内总人口数的30%以上,能够保证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中有相当数量的本民族的代表,所以不需要照顾,否则反而会造成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不平衡。(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4)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为了保证其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低一些,但是不得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5)乡、县、市辖区、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25.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散居是相对于聚居而言,指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不能连成一片。和聚居一样,散居也是相对的,并且有一定人口数量的要求,必须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比例。
26.什么是选区?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27.选区与选举单位有什么不同?
选区与选举单位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28.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29.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单名选区又称单选区、小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的选区。复名选区又称多名选区、大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的选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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